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12月1日起实施: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 不得违规进行金融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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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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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条例填补了广西地方金融立法空白,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范围,避免其野蛮生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立法解决监管无据问题
条例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加速涌现,截至2020年8月末,我区已有地方金融组织625家。但是,由于立法滞后带来的监管缺失、约束无据等原因,地方金融组织在发展的同时,侵害公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为此,广西针对地方金融监管制定地方性法规,实现依法监管。
2.不得违规进行金融宣传
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签订合同。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他们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知情权,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这一规定,将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及时防范处置金融风险
条例规定了具体风险防范与处置措施。发现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经批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区别情形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发现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还可以采取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协调同类地方金融组织接收存续业务,或者协调、指导其开展市场化重组等措施。
条例明确建立执法协作机制。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联动方案,对严重违法或者风险较大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依法采取措施,防范资金转移等。
建立信用记录制度。条例要求将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记录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失信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监管对象:
●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担保公司
●区域性股权市场
●典当行
●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来源: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