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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广西银行业协会章程

2024年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西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GX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设在广西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规范银行业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全区银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下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第八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惩戒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及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调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进银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金融生态环境;

(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进银行业纠纷调解工作,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戒,并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

(八)对涉嫌银行业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涉嫌银行业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做好相关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及其实施细则,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通报、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及行业权益的决策论证,提出行业政策、立法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反馈机制,向业务主管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等反映银行业改革和发展方面的问题,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协调推进共性风险化解,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凝聚行业共识和力量,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倡导依法理性维权,营造健康稳定的金融环境

(四)加强与中国银行业协会、其他省区市银行业协会以及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行业工作合力;

(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会员间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开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业发展、会员服务等方面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引导和推动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和改进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五)组织开展银行业竞技活动及文体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二条  完成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市银行业协会;

(五)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依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合作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专业服务机构;

(六)符合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入会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以及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声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本协会活动;

2.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4.本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本协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三)受理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本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即取得本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本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行使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受阻的,有权向本协会监事会反映。

第十九条  本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本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本协会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五)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劝告教育仍不纠正的,本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惩处

(一)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二)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较重的,给通报批评;

(三)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严重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协会有关制度情节极其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惩处的会员有权向协会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协会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决。会员代表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常务)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五)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决定本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其中工、农、中、建、交行广西区分行为轮值会长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产生

本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的本协会理事职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等重大事项

(四)审查批准会员单位的入会申请;

(五)审定本协会计划外的重大项目及大额资金支出;

(六)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七)审定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的聘任;

(八)审定本协会内设机构及编制,以及人事、薪酬、福利、财务管理等重要规章制度;

(九)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协会解散、清算或终止的议案;

(十一)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惩处,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应报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十)审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本协会重要部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协会及会员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理事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因工作需要,理事会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可派代表列席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等会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监事分别由监事长单位、监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本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本协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九)对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建议。

三十八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三十九  因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具备良好政治素质、高度敬业精神、热爱并胜任本协会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必要时业务主管单位予以协调。

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本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做出安排时,应将其在本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负责人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必要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提前解聘,由理事会指定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家,副主任单位若干家。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主任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要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并在制定有关行业规范、公约及实施细则、业务制度,组织开展信息沟通、业务协调、调查研究、培训教育、清廉文化建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会员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专职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常务)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长由轮值会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候选,副会长、监事长在会员单位中推选,(常务)专职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四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其所在单位负责人职务,以及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签批本协会计划内的重大项目及大额资金支出;

(五)组织、领导本协会其他各项重大工作。

(常务)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常务)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根据会长授权代行其职责;

(三)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负责协会财务一般开支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可以由会长提名、理事会提名、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或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也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处研究推荐,经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五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常务)专职副会长领导下,协调秘书处内设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履行相应职责,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一名副秘书长代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会长、(常务)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常务)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热爱本协会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理事会审议前,秘书处应将经费预算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协会依据相关规定设置四级会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重大项目开支,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协会可以对新设机构、小型机构会员给予会费减免优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本协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开支情况,增强财务收支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会员单位和监事的监督。

第六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要求公布、报告有关使用情况。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变更,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9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