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 广西银行业协会成功举办银行业无障碍环境建设培训班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庆华到广西银行业协会开展新春慰问
  • 广西银行业协会会长易光明到协会慰问指导
  • 广西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晏伟会见邮储银行南宁市分行副行长吴绚一行并接受锦旗
  • 2023年度广西银行业新闻宣传工作总结及表彰会在南宁召开
  • 银行业数字化转型调研行——走进广西“区域性银行深化数字化转型的路径与发展”研讨会在南宁召开
  • 2023年度广西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总结表彰暨勤廉榜样先进事迹宣讲会在南宁召开
  • 滕仲斌常务专职副会长带队赴3家兄弟省区银行业协会学习交流
  • 广西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晏伟带队赴上海开展工作交流学习
  • 互学互鉴 共促发展——广西银行业协会赴深圳上海开展学习交流

政策动向

广西银团贷款公约
来源:本站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7-04-10 | 210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促进广西银团贷款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发挥广西银行业的整体优势,分散和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银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指由广西辖内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含非银行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和授信业务。

第二条  各家银行在开展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三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各家银行,应遵循“自愿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同维护广西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条   银行业协会将制定银团贷款实施细则,做好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


第二章   银团贷款成员


第五条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立各自授信行为,并按照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可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等。如有需要,还可增设副牵头行,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贷款银行在银团贷款中的角色可以重叠。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七条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八条  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条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  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 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十五条 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

第十六条 银团各参加行对项目首次承诺的贷款份额可以自行在市场上进行二次分销,也可以通过银团协商进行集中统一分销。


第三章  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10亿元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银团贷款银行也可结合实际,向下浮动银团贷款起始额度。

第十八条  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应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载明这些条件的银团贷款预约书。

第十九条  牵头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条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是牵头行在贷前调查基础上协助借款人编制,并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银行,作为潜在参加银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的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的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担保物介绍、抵押品物权、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权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牵头行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借款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第二十二条  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信息备忘录前,信息备忘录应经借款人及担保人审阅,并签署 “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银团贷款邀请函是牵头行向潜在参加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是牵头行代表借款人,按照列示的主要贷款条件,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二十五条  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策。当备忘录信息不足以满足潜在银团贷款参加行的审批要求时,可要求牵头行追加提供相关信息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乃至直接进行相关调查。

第二十六条  牵头行应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行的承贷份额。  


第四章  银团贷款协议


第二十七条  银团贷款协议是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附属文件。

第二十八条  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贷款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牵头行在本行贷款存续期内应协助代理行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贷款成员。

第三十二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通常由牵头行或代理行负责定期召开银团会议,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成员共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协议、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最近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银团成员可按提前还款的时间和金额收取一定的违约金。具体收取比例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银团贷款出现风险时,代理行应负责及时召开银团会议,成立银行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贷款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七条  银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违约行为,并经指正不改的,由代理行负责召开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协议所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其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违约事项。

第三十八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银团贷款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对违约银团贷款成员做出违约赔偿处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

(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协议、本业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银团贷款成员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四十条  银团贷款成员应定期向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四十一条  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依据本公约,并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由广西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公约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在广西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范围内试行。

第四十五条 本公约的变更和修改须经理事会审定,同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