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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广西银保监局“擦亮眼睛”系列消费风险提示(二)关于新能源汽车投保的风险提示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2-03-15 | 125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12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试行)》(下称《专属条款》),新能源车正式开启专属车险时代。广西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新能源汽车商业车险时要做到“五注意”: 

 

  一、哪些车辆适用新能源汽车商业车险条款?


  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常见的新能源汽车有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什么时候开始可以购买新能源汽车商业车险?


  2021年12月27日起,所有新能源汽车不论是首次购买或者是续保商业车险,仅适用《专属条款》承保。


  三、新能源汽车商业车险与传统车险有什么区别?


  (一)增加主险责任范围。新能源汽车以动力电池作为动能装置,车辆的辅助设备也延伸至车外充电设备,所以在使用过程中,除了传统交通意外风险,电池起火、充电过程中引起的爆燃等事故也构成了新的用车风险。因此,《专属条款》的主险责任将车辆起火燃烧造成的损失和“三电”(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出厂设备等硬件设施也纳入了《专属条款》保险责任范围。


  (二)增加除外责任。《专属条款》有两项新增除外责任情形需要注意,分别是电池衰减和外部电网故障。电池衰减按照正常设备折旧来处理,并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的损失不在主险责任范围内,但可投保附加险进行保障补充。


  (三)增加专属附加责任险。针对充电桩和外部电网等新能源汽车必不可少的“硬件设施”,《专属条款》为了满足新能源车车主的保险需求,特别设计了3个附加险,分别是《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条款》、《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


  消费者可以通过投保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将因外部电网输变电故障、电流电压异常等导致的车辆损失,通过保险机制,进行风险分散。对于充电过程中发生的自燃事故,往往还伴随充电桩以及周边车辆的损失,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可以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补偿。


  四、新能源汽车是否有交强险专属条款?


  新能源汽车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条款适用2020年9月19日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传统燃油车无差别。


  五、新能源汽车是否需要购置车船税?


  新能源汽车需购置车船税,但为鼓励低碳出行,较多新能源汽车可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具体车型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来源:广西银保监局)